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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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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審理時,檢察官應始終到庭執行職務,並就
      法院審理情形隨時瞭解。如起訴後發現其他證據,亦應於到庭時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