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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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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檢察官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認為應行起訴者,應於三日內結案,提
      出起訴書原本送請首席檢察官核閱,並督促書記官於起訴後二日內
      ,將有關案卷移送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