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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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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適用本要點辦理之案件,檢察官應迅依職權週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
    事實。首席檢察官應予以列管。其偵查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