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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20
二十  被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者,檢察官應於收受上訴理由狀繕本後三日
      內提出答辯書,最高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案卷後三日內轉送最高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