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12
十二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行為或結果跨越數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
      區,如司法警察人員需至其他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區搜索或拘提
      ,而原承辦檢察官不及處理時,得囑託其他轄區檢察官處理。受囑
      託檢察官應即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