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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17
十七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於交付法警室送達時,應
      加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迅派專人送達」紅色印戳,法警室
      應即指派專人於當日送達完畢,並將送達證書繳回承辦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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