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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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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檢察官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於提起公訴時,應確實求刑或
      請求法院依法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