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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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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檢察官於收受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判決正本後,應立即詳閱,
      必要時應調卷審核,如發現判決有違誤或不適當之處,應於收受正
      本後三日內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