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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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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如合於法定羈押
    之要件者,應依法予以羈押,並以押票註明「加強戒護」字樣,以提
    高戒護人員之注意。如被告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者,並應依法禁止
    其接見與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