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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13.03.05
要  旨:
財團法人擬變更捐助章程使其得為捐助財產捐助人擔保,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
為任何保證人,惟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應由
貴府就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許可目的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應否許可
變更
2.
發文日期:113.02.07
要  旨:
有關經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3 條第 1  項指定為加強監督之民間捐
助財團法人,可否準用同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2.05.22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函報該會第 15 屆臨時董事會議紀錄及
陸軍向該會申請「無人機反制系統」委託研究經費新臺幣 6,000  萬元等
提案決議核定事宜一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2.03.29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
將財產列入基金,其前三年度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應符合之
比例計算等適用疑義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12.03.14
要  旨:
法務部函釋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辦理捐助章程變更之適用
法規疑義
6.
發文日期:111.10.12
要  旨: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指捐助人於設立財團法人時所捐助之財產,其捐助
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單獨行為,於捐助人之捐
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應以捐助時計算其數值
7.
發文日期:111.09.0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11.07.13
要  旨:
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內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與財團法人法規定尚無不符
9.
發文日期:111.07.08
要  旨: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之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設立目的業
務,俾符合設立宗旨,故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財團法人如係動用基金
中之捐助財產,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
10.
發文日期:111.06.2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
,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
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
11.
發文日期:111.04.26
要  旨:
財團法人依法動用捐助財產致財產總額增加,其增加部分除依法令規定或
經董事會決議應列入基金外,並不當然計入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主管機
關如認個別財團法人之基金總額有調整增加之必要時,可本於職權輔導,
俾使該財團法人財產總額與基金數額一致
12.
發文日期:110.05.25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使用捐助財產配合貸款方式購置業務所需不動產,是否適用
財團法人法及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因應之說明
13.
發文日期:110.05.18
要  旨:
財團法人如於財團法人法施行時已符合第 2  條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
人」,自應即依本法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與本
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本法第 67 條規定補正之
14.
發文日期:110.04.2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規定有關補足差額之規定,係明定該財團法人之主管
機關得於本法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以該條規定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並非
強制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接受政府之捐贈,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為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仍取決於受捐贈財團法人本身決議
15.
發文日期:110.02.02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4 條第 2  項所涉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依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3  條第 4、5 款規定,並無土地之
公告現值高於登記之價額時,即應重新辦理基金估價之規定。主管機關如
認個別財團法人之基金總額有調整增加之必要時,則可本於職權輔導該財
團法人經其董事會決議後,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增加基金總額
16.
發文日期:110.01.26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2  條規定之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
及同法第 21 條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比率限
制疑義之說明
17.
發文日期:110.01.20
要  旨:
如財團法人為營利行為,但仍將所得利用於公益事業,而未違反其捐助章
程及設立目的者,尚不失為公益法人,惟仍應對財團法人進行適當之監督
及管理,以維護其設立目的、公益性及財務健全
18.
發文日期:110.01.07
要  旨:
有關所詢財團法人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稱「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
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
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
正」之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19.
發文日期:109.11.19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飛行安全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
第 1  項第 4  款但書之規定乙案之說明
20.
發文日期:109.10.27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認定與補正事項疑義之說明
21.
發文日期:109.08.04
要  旨:
說明有關政府機關捐贈之財產如何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2  條及財團法人基
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2  條規定疑義
22.
發文日期:109.07.30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是否得依公司法為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公司之法律疑義之說明
23.
發文日期:109.05.12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如符合財團法人之本質者,並非須向外國法院登記基金,
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後,權利能力與我國財團
法人同,亦應遵守我國課予財團法人之法律義務
24.
發文日期:109.02.11
要  旨: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施行後,如擬於 108  年度
將設立登記後取得之財產列入基金,原則上須前 3  年度受捐贈之財產、
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總額,用於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支出總額
達百分之六十,始得將財產列入基金
25.
發文日期:108.10.15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屬性及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比率等
事項,涉及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等相關規定之
說明
26.
發文日期:108.10.14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時,受理申請
之機關仍應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予以審酌認定,經我國認許之外國財團
法人,其於我國之性質係屬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自應遵守財團法人法民間
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並由其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27.
發文日期:108.10.09
要  旨: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許可設立、組織、
運作及監督管理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
辦法,未有特別規定者,仍應適用財團法人法
28.
發文日期:108.09.26
要  旨: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
認定基準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計算不符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時,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政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規定係作為政府編列預
算之依據,而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仍取決於該法人
29.
發文日期:108.09.2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63  條規定參照,是否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視政府
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同捐助財產與捐贈
並列入基金財產,合計是否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 50 為斷;又
部分性質特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倘主管機關認定有
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至於是否有
加強監督必要而應予指定,宜由各主管機關本於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責
審酌決定
30.
發文日期:108.09.1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6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
務或主要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經該地方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縱於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設有分事務所,
仍不失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又分事務所既為主管機關所核准設置,則其所
從事業務,自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乃屬當然
31.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辦理合併,消滅法人既有不動產,由存續或新設法
人「概括承受」屬依法律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與財團法人接受捐贈或依
捐助章程辦理不動產捐助之「意定移轉」有別,至土地稅法 28-1 條所稱
「捐贈」如何解釋適用,與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徵值
稅,因涉稅捐徵收事宜,仍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32.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33.
發文日期:108.07.2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
」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
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
」為準,故財團法人設分事務所地點並非判斷「地方性財團法人」或「全
國性財團法人」之唯一標準
34.
發文日期:108.07.04
要  旨:
財團法人第 19 條規定參照,捐助財產原則不得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須有該條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方得例外動用;又財團法人得動用捐
助財產比例,該法雖未明文,惟如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4  項動用捐助財產
,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則主管機關應限期
命該財團法人補足,屆期未補足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35.
發文日期:108.07.01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3、8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
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
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外,並應依其「許可
設立之機關」為準;又「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
項目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業務事項;另「主
要受益範圍」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
範圍及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
36.
發文日期:108.06.25
要  旨:
法務部就「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請設立為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規定一
案」之說明
37.
發文日期:108.05.27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該條第 5  項規定
,經董事會決議將財產列入基金時,尚應符合同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基
金計算辦法等規定,始得為之;如有該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且
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列入基金者,仍不得將其受捐贈財產列入基金
38.
發文日期:108.04.10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39.
發文日期:107.12.22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12、23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財產填
補短絀,仍有不足,而以基金填補者,由於基金總額已有變動,財團法人
得經董事會決議減列基金總額,並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變更登記,俾使財產總額與基金數額一致;又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自未涵蓋第 5  款規定購
買股票之投資行為
40.
發文日期:107.12.13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所稱財團法人,包括 34 年 8
月 15 日以後,我國政府已接收或應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
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並未包括 34 年 8  月 15
日以後日本人民對於財團法人合法捐助之財產
41.
發文日期:107.11.28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
、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42.
發文日期:107.08.15
要  旨:
檢送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第 2  次會議制定財團法
人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