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之捐助財產,指捐助人於設立財團法人時所捐助之財產,其捐助
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單獨行為,於捐助人之捐
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應以捐助時計算其數值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設立時,以股票為捐助財產,其價值認定之疑義 1 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9 月 14 日文綜字第 1113024257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5 項規定:「本法所稱基
金,指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其範圍如下:一、捐助財產。二、經財
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
產。」是以,財團法人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即「基金」,其範圍包括
捐助財產、經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及依法令規定應列
入基金之財產。又所謂「捐助財產」,指捐助人於設立財團法人時所
捐助之財產,其捐助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
單獨行為,於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
,應以捐助時計算其數值(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立法說明、本部 111 年 7 月 8 日法律字第 11103
509300 號函參照)。是本件所詢旨揭疑義,如捐助人之捐助行為已
生效,則該捐助財產(股票)之價值應以捐助時計算其數值。至於個
案是否符合貴部公告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之相關規定,仍請貴部依上開
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