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7 月 8 日新北教社字第 111126724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所定財團法人,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
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及其許可設立之機
關為準,區分為地方性及全國性財團法人(本法第 2 條第 7 項、
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
要業務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
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前經
本部 111 年 6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1103508720 號書函復貴局在
案,仍請參照。
三、至於所詢地方性財團法人如有多項業務,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應占比例為何乙節,因本法並無明文,事涉個案事實認定,
惟如地方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
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於直轄市、縣(市)所轄行
政區域內占比逾百分之 50 ,應可認屬之。
正 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