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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1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法解釋適用關於辦理「主要業務高度集中」認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7  月 8  日新北教社字第 1111267246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所定財團法人,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
              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及其許可設立之機
              關為準,區分為地方性及全國性財團法人(本法第 2  條第 7  項、
              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
              要業務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
              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前經
              本部 111  年 6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1103508720  號書函復貴局在
              案,仍請參照。
          三、至於所詢地方性財團法人如有多項業務,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應占比例為何乙節,因本法並無明文,事涉個案事實認定,
              惟如地方性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
              目的(宗旨)密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於直轄市、縣(市)所轄行
              政區域內占比逾百分之 50 ,應可認屬之。
正    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