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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2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許可設立、組織、
運作及監督管理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
辦法,未有特別規定者,仍應適用財團法人法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財團法人法」與「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規定適
          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8  年 7  月 4  日農牧字第 1080043114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
              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目前財團法人有
              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惟如無
              特別規定者,當然仍應適用本法。又本法第 1  條第 2  項所定「法
              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本部 108  年 3  月 4  日
              法律字第 10803502620  號函參照)。次按「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
              置辦法」(下稱畜產會辦法)係依「畜牧法」第 25 條授權訂定之法
              規命令。準此,倘畜產會辦法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下稱畜產會)
              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
              該特別規定。惟未有特別規定者,仍應適用本法。
          三、另按為回應各界對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強化監督管理之期待,本法對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並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本
              法第 2  條立法理由參照)。而畜產會辦法第 12 條就畜產會應建立
              之相關制度,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建議參酌本法第 61 條
              第 1  項「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酌為修正,俾利完備對於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加強監督機制。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制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