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94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內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與財團法人法規定尚無不符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財團法人辦理業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5  月 2  日新北教社字第 1110789699 號函。
          二、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旨在於對已經終結之事實,原則上不得嗣後
              制定或適用新法,以改變其原有之法律評價或法律效果。至於繼續之
              法律事實進行中,終結之前,依原有法律所作評價或所定法律效果尚
              未發生,而相關法律修改時,則各該繼續之法律事實一旦終結,即應
              適用修正生效之新法,此種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
              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之情形,非屬法律溯及既往(本部 109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903500270  號函參照)。
          三、次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
              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
              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
              財團法人(第 7  項)。本法所稱全國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
              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
              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8  項)。」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除登記及清算事項外,在中央為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
              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三、業務項目。」是以,本法將財團法
              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
              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
              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立法理
              由參照)。關於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應指各該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之中,與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宗旨)密
              切關聯較高之業務事項。又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
              ,應依個案事實中各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事物範圍、地域範圍及
              服務對象範圍等事項綜合考量所涉主要受益範圍(本部 110  年 1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160  號函參照)。綜上,地方性財團法
              人於本法施行前已辦理而未終結之業務,於本法施行後繼續辦理者,
              應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7  項規定,而不生法律效力溯及既往適用之
              問題。
          四、來函所詢貴局業管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是否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7
              項規定之認定疑義乙節,依上開說明,倘地方性財團法人之主要業務
              高度集中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縱其所從事業務之
              受益對象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
              ,惟此涉及個案事實判斷,仍請貴局本於權責審認。
正    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