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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7 條
1.
發文日期:110.06.2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未積極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致於 110  年 1  月 31
日前提送之 110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主管機
關處理方式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8.12.12
要  旨:
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
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
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是以,
對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因受處分之主體
已不存在,自不應再行科處
3.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7、2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
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
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
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
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4.
發文日期:107.03.2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之定義
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
定之「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之概念
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5.
發文日期:106.03.24
要  旨:
法務部就「研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
或倍數參考表之可行性乙案」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6.03.09
要  旨:
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有關酒醉駕車規定,
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該規定「當場移置保管
該汽車」部分,用意係避免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危害用路人交通安全,故
並非屬行政罰,即無行政罰法適用,自亦無同法第 7  條規定「非出於故
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適用
7.
發文日期:105.09.07
要  旨: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
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
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
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8.
發文日期:104.01.0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殯葬管理條例第 45、86 條規定,如殯葬禮儀服務業
達一定規模者,應於禮儀師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完成專任禮儀師
僱用,始得繼續營業,否則主管機關即得依同條例第 86 條規定處罰;又
主管機關執行該條規定時,自得就行為人主觀與非難性、可歸責性、期待
可能性有無,及法規規範立法意旨等因素均予考量,本諸職權決定
9.
發文日期:103.11.13
要  旨:
法務部就「新北市政府就達反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所稱未經許可採取土石
者,相關處罰作業應如何辦理疑義一案」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03.05.0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就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就租
稅調整後,可能涉及各稅法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之責任要件,統一於該條
規定限於「惡意」責任要件,則其本意是否將責任要件限於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或僅限於直接故意情形,而排除該法適用,因涉及主
管稅捐稽徵法立法政策事項,宜依修正草案修法目的及歷程予以釐明
11.
發文日期:101.12.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等規定參照,如對所有權人處罰
而所有權人為多數時,因各所有權人均負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自得分
別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權人處罰,惟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
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故各所有權人是否均應處罰,
仍應視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責任要件等相關因素為裁量認定
12.
發文日期:101.11.2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係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即行政罰裁處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吊扣汽車牌照仍有該法第 7  條適用,同條例第 85 條第 4  
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其與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21 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相符
13.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罪嫌,如經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
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14.
發文日期:101.11.07
要  旨:
政治獻金法第 15、27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收受政治獻金係於同法第 12
條規定期間外情形,似未規範,故似無法適用繳庫或返還規定,惟捐贈人
得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如已繳庫,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情
形,捐贈人亦得依法請求返還
15.
發文日期:101.06.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就具體個案所施用動物用藥殘留安全容許
量為何,行為人有無認識或注意可能,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尚難一概而
論,宜就個案情形分別判斷
16.
發文日期:099.11.18
要  旨: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
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
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
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
,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
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17.
發文日期:099.07.09
要  旨:
關於依法完成衛生查驗程序且經海關通關放行之酒品,不論係由業者自動
檢驗發現或經主管機關抽檢查獲而屬菸酒管理法第 48 條第 1  項劣酒之
情事,此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行
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至於,業者輸入劣酒後再採取退運或銷毀等措施,
則屬行政罰法第 18 條所稱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而非認定為故意過
失之要件
18.
發文日期:098.12.18
要  旨:
關於不動產經紀公司透過網路澄清交易糾紛而揭露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之
行為,並非以促成雙方完成交易為目的,且澄清交易糾紛亦不以揭露買賣
雙方之個人資料為必要,似難認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
至於不動產經紀公司有否故意過失以及是否除了揭露交易雙方個人資料外
,別無救濟之途,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併請就具體案況本諸職權審酌之
19.
發文日期:098.08.12
要  旨:
關於具體個案業經受理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機關就該具體個案
自應依該訴願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