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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099.01.27
要  旨:
感染愛滋病雖應認屬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6  款所指之種傷害,惟若
因他人之性侵導致感染愛滋病,被害人得否因此而申請補償?是否應以勞
動能力之喪失或減少,或者生活上需要金額之增加,為准否之原因?
2.
發文日期:096.05.28
要  旨:
某甲擔任駐監傳道,按月領取監所給付之教師鐘點費,負責輔導吸毒收容
人生理及心理之戒治工作,是否有修正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之適用,於新
法施行時,免其刑之執行?(相關法條:刑法第 10 條)
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替代役男,自 90 年 9  月 3  日起奉派至屏東監獄擔任備勤、崗
哨、巡邏勤務。竟於 90 年 9  至 10 月間,違背職務,受前開監獄受刑
人委託外出代購第三級毒品 FM2,並收取共一千一百元之賄賂。法院於
93  年 5  月 5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
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 8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91 年 5  月 1  日止,在行政院衛生署
花蓮醫院(89  年 7  月改制,改制前原名臺灣省立花蓮醫院)藥劑科擔
任藥師,負責藥品調劑業務。於 90 年 2  月間,利用值班機會,竊得前
開醫院所有之藥品 9  萬餘元。法院於 94 年 6  月 16 日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 2  月,褫奪公權 3
年。本案例於修正刑法施行後,應否除罪或改依其他法條處罰。
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甲女、乙男係夫妻,共同開設碾米廠。77  年 10 月間,甲女受臺灣
省政府糧食局屏東管理處(88  年 7  月 1  日起改隸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南區糧食管理處)委託辦理轄區內應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
等業務。甲女於承辦前開業務期間,與乙男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 80 年
10  月間某日起,連續將經收保管之 55 萬餘公斤稻穀侵占入己。法院於
89  年 8  月 3  日,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判
處甲女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禠奪公權 7  年。乙男有期徒刑 14 年,
褫奪公權 7  年。本案於修正刑法施行後,甲女、乙男應否除罪或改依其
他法條處罰?
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緣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下稱第七河川局)於 88 年 6  月 28 日受
屏東地檢署委託,負責承辦依法查扣違法機具車輛之保管工作。第七河川
局受託後,即以經濟部水利處之名義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屏東縣九如鄉
某廢棄營區,予以整建後作為屏東地檢署贓物庫(即九如保管場)。第七
河川局將該保管場保全工作對外招標,由賓志保全公司得標。第七河川局
及○○公司於 88 年 12 月 7  日簽訂保全服務契約,將由院、檢、司法
警察機關查扣之「非公用私有車輛機具」之保管公務委託○○公司承辦。
被告係○○公司保全人員,擔任前開保管場守衛員。於 89 年 5  月 14
日,違背職務解除保全系統警戒裝置,開啟保管大門,讓「宗哥」(姓名
年籍不詳)等約十名男子,駕駛三部拖板車載運三部老舊挖土機,進入保
管場替換警方查扣之三部新型挖土機,得手後離去,事後被告自「宗哥」
等人處收三十萬元。法院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於 91 年 1  月 11 日判處有期徒刑 6  年,褫奪公權 3  年。
7.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係陸軍第某軍團司令部臨時約僱人員,於擔任該司令部軍糧加工廠技
工長期間(技工長之職務為實施軍糧加工,清點實際加工數量並告知會計
製作加工日報表),自七十三年五月至七十四年七月間,連續盜賣公糧糙
米。法院依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減
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刑法修正後執行上顯有疑義。
8.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被告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擔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小港支局
郵務差,負責郵局窗口之郵票、印花票、明信片販售、高速公路回數票代
售、收寄郵件等郵政業務。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將販賣郵票、印花票、高
速公路回數票所得九萬餘元票款侵占入己,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六
年。
9.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比較
適用疑義。
10.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依新修正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公務員。上
開受託人是否限於直接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簽定委託契約之人
員為限?
11.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公立銀行之雇員,其受政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公務機關委託代收之稅費
款項,於收取時,如於解繳國(公)庫前之持有中予以侵占,應否論以貪
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侵占公有(用)財物罪。
12.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政府持股占 50 %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適用政府採
購法辦理不涉及公共事務之「私經濟」採購行為者(例如採買文具、字畫
、花草、樹木,租用辦公廳舍,或環境清理之勞務發包),如承辦人員對
於廠商有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收取回扣等違法之情事,於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後,究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公務員犯罪規定或
依刑法背信罪追訴?
13.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一)修正後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限縮公務員之範圍,是否有刑法第
      2 條第 3  項之適用,認屬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而於 95
      年 7  月 1  日釋放之?
(二)若為肯定,則是否僅依主文之記載為判斷依據,而不論事實為何?
      若有牽連犯之關係,而僅依重罪為主文判決又如何?
14.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刑法修正後,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定義已作修正,然貪污治罪條例第二
條對該罪之犯罪主體即公務員之定義,卻仍維持與現行刑法相同之規範,
而未隨之修訂,如行為人所犯者係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之犯行,要認定
其是否屬公務員,究應依新修正之刑法公務員定義,抑或仍適用貪污治罪
條例之現行定義?
15.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公、民營行庫行員、約聘雇員或坊間一般便利商店店員代收稅款後,侵占
入己,該代收人員是否為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公務員或貪污治
罪條例第 2  條後段:「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16.
發文日期:095.06.28
要  旨:
某甲為公立學校兼辦總務工作之教師,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從事學校
小型修繕工程及採購事務時,為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均細分其採購項
目使之均低於新台幣 10 萬元,並從中向承包廠商謀取回扣以圖不法利益
,依新修正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規定,甲從事之上揭業務是否為公共
事務亦或是行政作為中之私經濟行為,其行為構成不法時,得否適用新修
正刑法「公務員」之概念?
17.
發文日期:090.06.27
要  旨:
謹提護照犯罪類型化案件乙則,請討論;因此類犯罪攸關國家形象,我國
護照在國際公信力及國民海外旅遊權益,建請司法機關研議補救之道,以
防杜不法,並遏阻有心人士藉法律不周之處,遂行犯罪行為。
18.
發文日期:089.12.05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對於加害人為女性得否引用該條處置或另適用同條第四項以猥褻
行為論處?
19.
發文日期:089.01.05
要  旨:
甲因其所有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而遭嘉義市政府租用之民間拖吊車拖吊
至違規拖吊保管場內。甲於某日至違規拖吊保管場,欲取回其車輛,惟未
至櫃台辦理領車手續,即自行進入保管場內,將其車輛駛出。因其質疑拖
吊之合法性,拒不繳納拖吊費及違規停放車輛之罰單罰鍰,即將其車輛駛
至違規拖吊保管場大門時,該保管場之員工乙,見其未繳納上開費用,即
欲離開,遂敲打甲之車輛引擎蓋,欲阻其離去,因而引起甲之氣憤,甲即
打開車門下車與之理論,雙方隨即發生爭吵、拉扯。甲基於傷害之犯意,
出手毆打對方成傷,經乙提出告訴。問:甲係觸犯何罪?
20.
發文日期:084.10.00
要  旨:
某甲在公園遇某乙與女友聊天,雙方合看不順眼而發生口角,繼而互毆,
某甲不敵逃跑,返家取出西瓜刀一把,折回公園欲加報復,見某乙即基於
重傷害之故意持刀上前朝某乙雙手揮砍,致某乙左手掌第一指完全截斷 (
即左手掌部橫向斷裂至食指掌指止) ,右手掌第四、五指完全性截斷,某
甲砍殺後迅速逃逸,某乙經送醫緊急顯微手術縫合,斷指及斷掌部位已癒
合,經醫院實施手術之主治醫師證稱:某乙恢復情況良好,僅手部不能恢
復至未受傷以前之狀態,但雙手五指健在,左手掌能握滿百分之七、八十
,仍可提物,有診斷證明書及手術前後相片可稽,且經法院當庭勘驗屬實
。問某甲所為究係構成重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 抑或該罪
之未遂犯 (同條第三項) ?
21.
發文日期:084.05.00
要  旨:
甲係某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該事務所與A市政府簽約,負責該市政府辦
公大樓之設計、監造事宜。詎甲明知承包該工程之包商私自變更某部分之
工程設計,違法通過其施工計畫書且制作不實之監造紀錄、估驗請款表,
使包商據以向市政府請領工程款而獲取不法利益。則某甲所為,是否屬於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而依該條例規
定法辦罪責。
22.
發文日期:075.04.00
要  旨:
甲、乙二人係夫妻,平日感情不睦,時生勃谿。某日乙女酒後深夜返家,
甲懷疑乙在外行為不軌,竟持家中水果刀將乙鼻子自準部割落,並予踩碎
。甲是否成立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