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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185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擔任駐監傳道,按月領取監所給付之教師鐘點費,負責輔導吸毒收容
人生理及心理之戒治工作,是否有修正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之適用,於新
法施行時,免其刑之執行?(相關法條:刑法第 10 條)
案    由:某甲擔任駐監傳道,按月領取監所給付之教師鐘點費,負責輔導吸毒收容
          人生理及心理之戒治工作,是否有修正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之適用,於新
          法施行時,免其刑之執行?(相關法條:刑法第 10 條)
說    明:本件應討論者為某甲是否為修正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公
          務員。
          (一)甲說: 1、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某甲為○○監獄○○分監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延聘之榮譽教誨師,屬國家機關依法委託之人。
                       2、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按監獄設立之目的係為使受刑人悔改向上、適應社會生
                          活,其基於此目的設立戒毒班,辦理吸毒收容人生理與
                          心理戒治與輔導工作,自應屬其特別權力行使範圍之公
                          共事務,而榮譽教誨師於受任範圍內,有協助監獄行使
                          矯治犯罪權力,某甲既受依法委託擔任榮譽教誨師,自
                          屬從事與委託機關(○○監獄)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二)乙說:依案由所述之犯罪事實以觀,某甲係擔任駐監傳道協助監獄
                      吸毒收容人生理與心理戒治與輔導,按月領取監所給付之教
                      師鐘點費,其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有一定之專業,性質上與教
                      師教導學生課業,醫師為病人醫病業務之性質相似,參諸新
                      法之立法理由,認上開教師及醫師之行為,縱身在公務機關
                      ,其教授或醫療行為之部分難認係屬公務員之身分,或有受
                      託執行公共事務之情形,則本件與該類型相似,難認其屬新
                      法第 10 條所規範之公務人員,自應免其刑之執行。
提案機關決議:
          多數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一)多數採甲說。
          (二)查榮譽教誨師係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8 規定,由各監典獄長
                報請法務部核備延聘,至其權利義務,則以「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
                聘榮譽教誨師要點」規範,應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者,其並
                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之主體身分,且其法定職務內容係協助吸毒
                收容人生理及心理戒治與輔導工作,係屬犯罪矯治之特別權力行使
                範圍,應符合新修正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公務員之定
                義。
法務部研究意見:
      某甲擔任駐監傳道,未因此取得公權力主體之地位,尚不符合新修正刑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

參考法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94.09.23)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95.05.17)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