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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222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係某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該事務所與A市政府簽約,負責該市政府辦
公大樓之設計、監造事宜。詎甲明知承包該工程之包商私自變更某部分之
工程設計,違法通過其施工計畫書且制作不實之監造紀錄、估驗請款表,
使包商據以向市政府請領工程款而獲取不法利益。則某甲所為,是否屬於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而依該條例規
定法辦罪責。
法律問題:甲係某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該事務所與A市政府簽約,負責該市政府辦
          公大樓之設計、監造事宜。詎甲明知承包該工程之包商私自變更某部分之
          工程設計,違法通過其施工計畫書且制作不實之監造紀錄、估驗請款表,
          使包商據以向市政府請領工程款而獲取不法利益。則某甲所為,是否屬於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而依該條例規
          定法辦罪責。
討論意見:子說 (否定說) :
          甲與A市政府間係基於民事上之契約關係,甲並未取得該市政府在公法上
          之權力,亦無行使公權力之身分,縱有犯罪行為,仍非該條例第二條所稱
          之犯罪主體,不適用該條例規定處斷。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
          三一○五號、七十六年台非字第二二四號判決、台東地方法院六十一年一
          月份司法座談會結論及再研究結論)
          丑說 (肯定說) :
          甲既與市政府簽約,且對本件工程負有設計、監造之責,就該等設計、監
          造有關之事務,即屬受委託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若因而犯罪
          ,自應依該條例規定法辦。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九九號判決
          參照)
          寅說 (折衷說) :
          應視本件契約所定之設計、監造事務之性質分別決定,如甲建築師所為之
          變更設計規劃書、監造紀錄、估驗請款表僅係供市政府參考性質,市政府
          仍應負實質審核權責者,則甲與市政府間純屬民事契約,採子說。惟如市
          政府僅憑甲建築師之變更設計規畫書、監造紀錄、估驗請款表即應據以發
          給工程款,不負實質審核權責,則採丑說。
研討結果:採子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子說 (即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甲之所為,尚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可言,同意原結論,以子說為當
          。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81.07.1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