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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修正後,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定義已作修正,然貪污治罪條例第二
條對該罪之犯罪主體即公務員之定義,卻仍維持與現行刑法相同之規範,
而未隨之修訂,如行為人所犯者係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之犯行,要認定
其是否屬公務員,究應依新修正之刑法公務員定義,抑或仍適用貪污治罪
條例之現行定義?
案    由:刑法修正後,第十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定義已作修正,然貪污治罪條例第二
          條對該罪之犯罪主體即公務員之定義,卻仍維持與現行刑法相同之規範,
          而未隨之修訂,如行為人所犯者係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之犯行,要認定
          其是否屬公務員,究應依新修正之刑法公務員定義,抑或仍適用貪污治罪
          條例之現行定義?
說    明:(一)甲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定義判斷是否為公務員。
                理由:蓋貪污治罪條例乃係針對公務員有貪瀆,或對於公務員有行
                      賄等行為所做之特別規範,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如
                      遇有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者,要判斷是否具公務員
                      身分,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之定義為判斷。
          (二)乙說:應依刑法之定義作為判斷基準。
                理由:按貪污治罪條例中之公務員定義,與現行刑法之公務員定義
                      相同,而刑法業於去年公布,其中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已有新
                      的規範,且較現行刑法為限縮,依新法優於舊法之原理,同
                      屬公務員之定義,自不宜有二種不同之標準,而應依新修正
                      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為判斷基準,方符合修法之原意及人民
                      之法律感情,原貪污治罪條例漏未修正,應屬立法疏漏,非
                      謂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者,仍應適用原與現行刑法為相同
                      定義之判斷標準。
原提案機關決議:
          多數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一)查法務部業已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 2  條擬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已
                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俟修正通過後,刑法與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定義即屬一致。至於該法修正通過並施行前
                ,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各地檢
                署仍應先行審查,待該條例經立法院確定修正通過施行後,如符合
                除罪之情形時,再行除罪釋放或撤緝。
          (二)提會討論。
座談會結論:
          查法務部研提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8  條、第 20 條之修正草案
          已於 95 年 5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修正條文將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第 2  條修正條文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本條例處斷」,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至於
          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對適用同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
          ,各地檢署仍應先行審查,待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有符合除罪之情形
          者,再行除罪釋放或撤緝。
法務部研究意見: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8  條及第 20 條?正條文業經 95 年 5  月
          30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01  號總統令公布,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第 2  條修正條文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

原提案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  第 14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95.05.17)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8、20 條(95.05.3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