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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 條
1.
發文日期:112.06.06
要  旨:
有關辦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業務,因有財團法人法第 16 條
適用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0.10.13
要  旨:
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
得登記
3.
發文日期:108.05.3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31、33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
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賸餘財產歸屬,應依其章程規定,仍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又該法已於 108.02.01  施行,
目前有關財團法人賸餘財產歸屬,應適用該法規定
4.
發文日期:107.11.28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
、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5.12.15
要  旨:
財團法人除原始捐助財產應向法院登記外,嗣後增加取得財產是否應向法
院登記,則須視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有無決議將該財產列入基金,或其他法
令有無規定應將該財產列入基金而定
6.
發文日期:105.09.21
要  旨:
財團法人許可或監督之主管機關,係指主管法人業務目的事業之行政機關
,又財團法人業務或目的事業為何,則應視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成立宗旨
及業務內容而定
7.
發文日期:104.05.05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官派董(監)事任期起算,因涉及章程規定、董事會運
作及董(監)事權利義務,應於選任(聘)董(監)事時,在委任契約中
予以明定;又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完成設立登
記時起算,惟在完成登記前,以章程明定或捐助人會議決議,成立後第一
屆董事任期起迄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
8.
發文日期:102.10.14
要  旨:
民法第 32、59 條規定參照,所稱財團法人許可或監督之主管機關,係指
主管法人業務目的事業之行政機關而言,又財團法人之業務或目的事業為
何,則應視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而定
9.
發文日期:102.07.29
要  旨:
民法第 59 條及相關函參照,關於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名稱致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改隸情形,基本上皆係先經財團法人董事會重大決議通過後,由該
財團法人向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於許可後,再由變更目的後主管機
關審核相關改隸文件以決定是否許可變更,經上開二機關同意變更後,由
該財團法人檢具同意函向法院辦理登記事宜
10.
發文日期:102.03.18
要  旨:
法務部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代表人及受託處理事務之人員,是否需訂
定退(離)職禁止擔任相關職務之規範乙案」之意見
11.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民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如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
關業管範疇情形,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業
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
12.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
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13.
發文日期:100.04.13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
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
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
不當聯結原則
14.
發文日期:097.07.09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之代表政府或公
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乃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
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  
15.
發文日期:089.12.20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辦理科技財團法人申請許可相關事宜
16.
發文日期:089.12.08
要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
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
,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
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17.
發文日期:080.02.20
要  旨:
按財團法人因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其許可者,應依
法定程序進行清算。關於該財團法人被撤銷許可後至清算終結前,其法律
地位如何,有不同見解,如採非法人團體說,其固已無法人人格;而縱採
法人存續說,依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文義觀之,該法人人格亦僅在
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與法人原來之權利能力範圍不盡相同。至於
  貴部「解除禁令」,是否足以回復其原來之法人人格,端視「解除禁令
」之效力是否能溯及既往消滅原「撤銷許可」而定,此涉及「解除禁令」
之含義問題,仍請  貴部依職權闡明之
18.
發文日期:079.11.19
要  旨:
按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係謂
財團於設立登記前應視其本身性質及活動範圍,向其主管機關 (即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申請而得許可之意。因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財團法
人得自行變更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故本件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應不可經
董事會之決議而申請變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9.
發文日期:079.02.02
要  旨:
臺東縣公教會館及縣立文化中心之設立,如僅有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
人員會館經營管理辦法及臺東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等縣單行規章為依據
,非公法人之組織  
20.
發文日期:078.03.20
要  旨:
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質,應係指其終局目的而言
21.
發文日期:067.11.30
要  旨:
財團法人欲設立分事務所者,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辦理,捐助章程如無規
定,擬於其他地區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變更登
記。
22.
發文日期:059.12.31
要  旨:
民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宣告解散」,可解為合作社法規定之「解散命令
」
23.
發文日期:059.12.09
要  旨:
合作社命令解散疑義
24.
發文日期:047.04.29
要  旨:
外國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祇須現行法令別無限制,非不能准許
25.
發文日期:047.01.27
要  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辦法人設立登記,應依民法關於法人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