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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66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按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係謂
財團於設立登記前應視其本身性質及活動範圍,向其主管機關 (即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申請而得許可之意。因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財團法
人得自行變更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故本件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應不可經
董事會之決議而申請變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係謂
          財團於設立登記前應視其本身性質及活動範圍,向其主管機關 (即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申請而得許可之意。因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財團法
          人得自行變更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故本件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應不可經
          董事會之決議而申請變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