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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27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20 日
要  旨:
按財團法人因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其許可者,應依
法定程序進行清算。關於該財團法人被撤銷許可後至清算終結前,其法律
地位如何,有不同見解,如採非法人團體說,其固已無法人人格;而縱採
法人存續說,依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文義觀之,該法人人格亦僅在
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與法人原來之權利能力範圍不盡相同。至於
  貴部「解除禁令」,是否足以回復其原來之法人人格,端視「解除禁令
」之效力是否能溯及既往消滅原「撤銷許可」而定,此涉及「解除禁令」
之含義問題,仍請  貴部依職權闡明之
全文內容:按財團法人因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其許可者,應依
          法定程序進行清算。關於該財團法人被撤銷許可後至清算終結前,其法律
          地位如何,有不同見解,如採非法人團體說,其固已無法人人格;而縱採
          法人存續說,依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文義觀之,該法人人格亦僅在
          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與法人原來之權利能力範圍不盡相同。至於
            貴部「解除禁令」,是否足以回復其原來之法人人格,端視「解除禁令
          」之效力是否能溯及既往消滅原「撤銷許可」而定,此涉及「解除禁令」
          之含義問題,仍請  貴部依職權闡明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