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9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要  旨:
民法第 32、59 條規定參照,所稱財團法人許可或監督之主管機關,係指
主管法人業務目的事業之行政機關而言,又財團法人之業務或目的事業為
何,則應視該財團法人章程所定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而定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為辦理財團法人台灣區○○發展基金會之主管機關改隸,是
          否屬重大決議案件及是否需提該董事會通過案,涉及本部 90 年 9  月 6
          日(90)法律字第 025799 號函及 101  年 11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3
          108990  號函釋適用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8  月 16 日經商字第 10202424630  號函。
          二、查本部 90 年 9  月 6  日(90)法律字第 025799 號及 101  年
              11  月 5  日法律字第 10103108990  號函,主要係說明關於財團法
              人變更目的、名稱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隸時,目前行政機關及法院
              實務運作之情形,是以,貴部所詢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案例,如並
              非「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或「成立後主要業務偏離
              原主管機關業管範疇」之情形,自不在前開本部函釋範圍內,合先敘
              明。
          三、按民法第 32 條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
              督…」、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所稱財團法人許可或監督之主管機關,係指主管法人業務目的事業之
              行政機關而言。至財團法人之業務或目的事業為何,則應視該財團法
              人之章程所定之成立宗旨及業務內容而定。是以,如財團法人台灣區
              ○○發展基金會(下稱○○基金會)成立之目的與業務與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之業務職掌較為接近者,似宜以該會為○○基金會之主管機關
              ,較符合前開民法規定。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