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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決字第 52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質,應係指其終局目的而言
全文內容: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屬他律法人,徵諸民法總則第二
          章第二節第三款「財團法人」之立法理由略謂:「謹按財團者,因為特定
          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之法人是也。其目的有公益目的 (
          如學校病院等) ,私益目的 (如親屬救助等) 之二種。」故所稱財團法人
          具有公益性質應係指其終局目的而言,用以與「營利法人」相區別。至財
          團法人之受益對象究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似均不影響財團
          法人之公益性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