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令民字第 4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辦法人設立登記,應依民法關於法人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為三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國民政府公佈之法律,社會
          部依該條例制定公佈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以及依該規程第十條所
          訂規章而組織之福利委員會,姑毋論在實質上具備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
          團法人之設立要件與否,惟上開條例並無「職工福利委員會為法人」之明
          文,則依法人登記規則向法院為設立登記之申請者,仍難排除民法關於法
          人 (民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及第三款) 規定之適用。本件台北市○○製
          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即以該委員會組織簡章,職工福利
          機構登記證,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辦理法人登記,該院拒不受理,似無不
          合。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108、27、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