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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5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官派董(監)事任期起算,因涉及章程規定、董事會運
作及董(監)事權利義務,應於選任(聘)董(監)事時,在委任契約中
予以明定;又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完成設立登
記時起算,惟在完成登記前,以章程明定或捐助人會議決議,成立後第一
屆董事任期起迄期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官派董(監)事任期起算日期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4  年 4  月 15 日文綜字第 1043010034 號函。
          二、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雖係由政府捐助,惟國家為達成其行政任務,
              本即得選擇以公法上之行為,或私法上之行為為其實行行政目的之手
              段,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成
              立,縱其具有特定政策目的,其性質仍屬私法人(本部 102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200037520  號函參照)。又財團法人與董監事
              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
              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故政府捐助財團法
              人與董事間之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本部 102  年
              4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203503710  號函參照)。準此,有關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官派董(監)事之任期起算,因涉及章程規定、董事會
              運作及董(監)事之權利義務,應於選任(聘)董(監)事時,於委
              任契約中予以明定。至於財團法人第一屆董(監)事之任期計算,應
              自法人完成設立登記之時起算,惟財團法人於完成登記前,以章程明
              定或捐助人會議決議,財團法人登記成立後第一屆董事任期之起迄期
              間係於籌備期間即行起算者,並無不可,亦經本部 69 年 12 月 4
              日法律字第 7103 號及 103  年 8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303509890
              號函釋在案。
          三、來函所詢疑義,涉及財團法人章程規定及委任契約內容,宜請參酌前
              開說明,依職權認定之。另本件涉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官派董(監
              )事遴聘、派之實務作業問題,貴部如仍有疑義,建議洽詢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意見。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