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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5 條
1.
發文日期:112.11.06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生效,
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撤回上訴離婚判決確定並同時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疑義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05.11
要  旨:
法院選定離婚雙方以外之第三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似
屬民法第 1055-2 條規定由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應依戶籍法第 11 條規定
辦理戶籍登記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3.
發文日期:107.09.12
要  旨:
法務部就未成年生父辦竣認領登記後,與未成年生母約定渠等未成年子女
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從姓約定或嗣後姓氏變更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
說明
4.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
未成年父母離婚後尚未成年者,約定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多數說認「須」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惟具體個案仍以法院判決為準,另
其單獨辦理戶籍法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惟戶政機關應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文件,未經同意者,戶
政機關應否准其申請
5.
發文日期:106.07.18
要  旨:
夫妻離婚後如已約定由其中一人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則得由擔任親權
人一方依民法第 1092 條規定以書面單獨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無須
由未任親權之一方出具同意書
6.
發文日期:106.06.01
要  旨:
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向航空公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航班
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航空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
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同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
規定審認之
7.
發文日期:106.04.06
要  旨:
檢送「擬修正民法第 1050 條及第 1055 條之 1  將父母親職教育原則納
入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子女監護酌定及改定之要件與增列親職教育原則」
乙案研析意見
8.
發文日期:103.01.10
要  旨:
檢送「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
9.
發文日期:100.11.14
要  旨:
參酌民法第 1055、1089 條等規定,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再婚,已辦理
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其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原則由父
母共同為之,嗣後父母第二次婚姻撤銷時,仍應由父母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10.
發文日期:100.01.26
要  旨:
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約定由父監護,該名未成年子女
原投資於某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轉讓予其父承受,是否有民法第 1102 條
規定之適用
11.
發文日期:099.03.17
要  旨:
按我國民法第 1000 條以及姓名條例第 6  條之規定,我國女子於結婚後
仍得保有其本姓或以書面約定冠以夫姓,倘若夫妻離婚後即非配偶,自不
得再冠有前配偶之姓;至於其子女於雙方離婚後,如有事實足認子女從父
姓對該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時,得依民法第 1059 條之規定向法院請求宣告
變更子女從母姓
12.
發文日期:099.01.12
要  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依我國之法律為定,至於離婚後對於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屬離婚效力之一,夫妻雙方應按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之「協議」,由一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要件,俾保障該等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倘若日後另有爭議,則應自循
訴訟途徑解決之
13.
發文日期:098.08.10
要  旨: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登記之適法疑義
14.
發文日期:098.07.29
要  旨:
關於民法第 1055 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可
由非訟事件法第 126  條其立法理由推知                            
15.
發文日期:089.04.13
要  旨:
關於申辦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疑義
16.
發文日期:088.05.17
要  旨:
關於委託申辦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
17.
發文日期:088.03.24
要  旨:
關於夫妻離婚後,協議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有
無權限單獨辦理未成年子女移民手續疑義
18.
發文日期:086.12.16
要  旨:
未成年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父母雙方是否應同至承貸款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疑義
19.
發文日期:086.07.30
要  旨:
徐○玲女士申請登記為未成年子女林○涵之監護人疑義
20.
發文日期:086.03.10
要  旨:
王○來先生申請登記為其女王○懿之監護人疑義
21.
發文日期:086.01.24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將「監護」乙詞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後,戶政機關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疑義
22.
發文日期:086.01.24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將「監護」乙詞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後,戶政機關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疑義
23.
發文日期:085.10.16
要  旨:
吳○娥女士申請補註林○慧之監護登記疑義
24.
發文日期:051.10.18
要  旨:
查夫妻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院另有指定外,由
夫任之 (民法第一○五一條、第一○五五條參照) ,各該條所謂監護係包
括法定代理權在內,故夫妻離婚後原則上以父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
從而本件不動產贈與契約,除該未成年人陳寬志於其父母離婚時經另定監
護人外,似仍應由其父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