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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6)法律決字第 023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要  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將「監護」乙詞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後,戶政機關應如何辦理戶籍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將「監護」
          乙詞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後,戶政機關應如
          何辦理戶籍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四五五二號
              及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五二二六號函。
          二  查「監護登記」為身分登記之一,其目的在證明身分關係之現狀,俾
              作為各種私法上及公法上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佐證,以維護交
              易安全。夫妻離婚後由何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其登記之必要性似不因民法親屬編將「監護」乙詞修正為「父母對
              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有更迭,於戶籍法相關規定
              配合民法修正之前,建議仍沿用現行戶籍法有關監護登記之規定繼續
              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通訊 第 1848 期 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