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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171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委託申辦未成年子女監護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牛○明委託牛○康先生申辦未成年子女牛○芸、牛○鴻監護登記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台 (八八) 內戶字第八八○三八一七號
              函。
          二  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雙方共同任之」之規定,參酌學說見解
              ,可能有下列各種情形: (一) 就特定重要親權內容由父母共同行使
              ; (二) 親權全部事項由父母定期輪流行使; (三) 約定父母一方行
              使人身上之親權,他方行使財產上之親權及 (四) 約定由父母一方行
              使概括之親權,他方行使親權中之特定監護事項,而該特定事項有限
              制親權行使一方有關親權內容之效力等等。至於各種不同情形究應如
              何登記,始符合戶籍行政上之目的,  似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
              酌之。本件美國德州法院判決所謂「 a sole managing conservator
              」及「a possessory conservator」之涵義為何?如有必要,宜請外
              交部協助查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
法務部公報 第 231 期 47-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