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13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07.10.22
要  旨: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
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
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
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2.
發文日期:105.05.03
要  旨:
國家賠償案件如因該公有公共設施設施未能確定由何機關所設置時,自應
參酌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設施坐落土地之管理機關及相關法規就機關職掌
業務分工,以認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3.
發文日期:105.01.18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違法
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另時效中斷要件所稱請求,仍須視請求權人有無向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意思表示;又行政訴訟判決不生拘束普通法院效力
,公務員仍視其對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有無故意或過失分別判斷
4.
發文日期:101.06.0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首長建請中央專案協助事項(五),建請修法調降國家賠
償相關利率規定」之意見
5.
發文日期:100.01.27
要  旨:
民眾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如有新事證,權利及訴權不消滅,仍
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請求,惟其時效仍不得重新進行,僅係義務人取得
拒絕給付抗辯權
6.
發文日期:100.01.03
要  旨:
國家賠償協議中有關精神慰撫金是否扣除政府核發之相關救助金、慰問金
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須視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因同一原因事
實所取得之利益而定,若第三人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給付,旨在使請
求權人獲得終局利益,而非在填補損害者,則無民法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
,而無法扣除該項給付金額
7.
發文日期:093.07.19
要  旨:
法務部七十二年一月七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一五八號函及七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一八九八九號函釋有關國家賠償法有無保險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8.
發文日期:093.07.19
要  旨:
法務部七十二年一月七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一五八號函及七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一八九八九號函釋有關國家賠償法有無保險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
9.
發文日期:093.05.14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函轉監察院范○香女士陳訴案研處情形」說明資料乙案
10.
發文日期:093.04.14
要  旨:
函釋有關國家賠償法有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
11.
發文日期:090.04.06
要  旨:
關於嘉義縣八掌溪事件國家賠償協議金額案
12.
發文日期:090.04.06
要  旨:
關於嘉義縣八掌溪事件國家賠償協議金額案
13.
發文日期:085.03.27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賠償
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療費用
14.
發文日期:084.11.21
要  旨:
有關李葉○招君因他案涉訟之訴訟費,得否列為其所受損害而計入國家賠
償範圍等疑義
15.
發文日期:084.05.05
要  旨:
關於李君向台南縣麻豆鎮公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醫療費用已支出部
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再請求給付賠償拔除鋼釘相關費用,是否准其
所請
16.
發文日期:082.12.03
要  旨:
關於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追加支付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第三審訴訟費用
17.
發文日期:082.05.06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於賠償請求書中漏列求償項目及金額,賠償義務機
關可否於協議時提示當事人另為主張,增加請求項目疑義
18.
發文日期:082.03.17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協議成立後所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
19.
發文日期:080.10.21
要  旨: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受損害,可否先行賠償
最近一年內不能工作損害疑義乙案
20.
發文日期:080.07.19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給付之金額可否扣除公務員保險金疑義乙案
21.
發文日期:079.12.28
要  旨: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清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22.
發文日期:077.08.17
要  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建議修正及有關國家賠償業務行政措施一案
23.
發文日期:073.01.27
要  旨: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因請求權人陷於無意識狀態,致無法行使請求權,而
其配偶逕以代理人身分代為請求賠償,是否適法發生疑義乙案
24.
發文日期:072.01.07
要  旨:
人民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財產遭受損害,經保險公司依
保險契約理賠後,該公司似不得代位請求國家賠償。蓋以國家賠償法所規
定之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明定: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
之規定,即以民法為補充法。臺灣省政府原函說明,謂保險公司代位請求
國家賠償,係以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為根據。惟查保險法並非國家賠
償法之補充法,其代位請求之權源,似非適法。
25.
發文日期:072.01.07
要  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