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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256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關於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追加支付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第三審訴訟費用
主    旨:關於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國家賠償事件,請求追加支付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第三審訴訟費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貿 (八十二) 秘發字第二一八八四號
              函。
          二  本件國家賠償事件參照法院確定判決意旨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
              字第一八六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國更 (九) 字
              第三號民事判決) ,賠償義務機關 (債務人) 應支付至清償日止之遲
              延利息,此部分法定利息應計算至實際為清償之日為止,其亦屬損害
              賠償之範圍。惟仍請依據「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及
              求償收入處理事理」辦理。
          三  至於請求權人請求追加支付第三審訴訟費用乙節,係屬賠償義務機關
              涉訟之費用,宜由貴局本於職權自行處理,不得併計入國家賠償範圍
              內。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6年4月版) 第 67-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