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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189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清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清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否代位請求國家賠償疑
          義一案,本部研議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台 (79) 法字第六四五八九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  查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
              用民法規定。」是以國家賠償法以民法為補充法,保險法並非國家賠
              償法之補充法,自不發生代位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業經行政院
              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二法字第一六○七號函釋示在案。本件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後,基於上述法理,仍不發生代位
              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4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64-6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民國 93 年 7  月 23 日府法秘字第 09318
  043100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