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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4:16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
1.
發文日期:108.04.1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
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
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
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
可責性無關
2.
發文日期:106.09.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
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
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
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
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
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
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3.
發文日期:105.10.31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所定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及追償損失請
求權,權利性質及行使有無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適用,仍宜先由主管機關
探究立法意旨、規範目的及公私法屬性,再衡酌判斷
4.
發文日期:104.11.19
要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
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
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5.
發文日期:104.03.24
要  旨:
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
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
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6.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
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
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
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
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
,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7.
發文日期:103.05.09
要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62 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
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
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
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8.
發文日期:103.02.2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
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
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
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
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
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
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9.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
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
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
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
,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
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10.
發文日期:101.11.21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等規定,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就具
體個案行政處分知悉具有撤銷原因,又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無論何
者知有撤銷原因,即分別起算撤銷權期間
11.
發文日期:101.10.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
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
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
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
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12.
發文日期:101.08.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
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
,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13.
發文日期:101.07.12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
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
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
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14.
發文日期:100.01.04
要  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裁
量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撤銷原處
分與否之決定;至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
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
15.
發文日期:099.06.25
要  旨: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
估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
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
「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之規定
16.
發文日期:099.06.18
要  旨:
關於地方政府誤將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撤銷,然而該撤銷徵收之行
政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除撤銷對公益
有重大危害,或已逾該法第 121  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外,
其餘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請行政機關遵守一切限制裁量之
17.
發文日期:099.04.14
要  旨:
當事人因曾受公懲會決議休職一年,但服務機關於其復職時誤發其停職期
間之本俸,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之規定係屬違法之授益處分,因此
,應自撤銷該授益處分時起之 5  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至於應自何時起
知有撤銷原因?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則應建請相關機關自行釐清之
18.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關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對於當事人申請進口酒品事件,當時因未查該酒品
為管制進口之大陸酒品,而核發輸入許可證並命其繳納公賣利益,該處分
係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撤銷,至於
該處分一經撤銷溯及失效,已繳納之公賣利益即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應予
返還之
19.
發文日期:099.01.08
要  旨:
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之行政處分,為該寺廟登記行政處分
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先前行政處分嗣經撤銷,即屬自始有所不實,則
該寺廟之登記亦係違法行政處分,因此,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審酌是
否撤銷該寺廟之登記,又,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是否依其職權撤銷,有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而此撤銷權之
行使,也應遵守該法第 121  條期間之規定
20.
發文日期:098.11.16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撤銷權,係規定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未設有絕對之最終期限,惟仍應於執
行時注意是否有該法條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21.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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