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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2 條
1.
發文日期:113.01.18
要  旨:
有關為研議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嗣因受益人死亡,依
信託契約移轉一定金額以下之信託財產支付其喪葬費,免檢附遺產稅繳清
或免稅證明書之可行性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7.19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3.
發文日期:111.01.24
要  旨: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
處分權之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部之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
行為之效力
4.
發文日期:110.12.17
要  旨:
有關申請簽訂或變更建築物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協議書,所涉信託法相關
疑義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10.03.16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受託人需具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規定之補充說明
6.
發文日期:110.03.12
要  旨:
如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或運用決定之權限,而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公益信託
法制未合。受託人仍應本於受託人身分,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信託
本旨作成信託財產運用之決定,並負擔對外之法律責任
7.
發文日期:109.10.28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諮詢委員會指示辦理,即
與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8.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
自有財產,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依信託契約之
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之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9.
發文日期:109.07.28
要  旨:
有關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得否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將委託人或受益
人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信託關係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惟
受信託目的之拘束,其處理信託事務,仍應依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意
欲實現之信託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10.
發文日期:109.03.05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
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11.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12.
發文日期:108.06.18
要  旨: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
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須徵詢諮詢委
員會意見者,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受託人即應受
其拘束。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
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而受託
人亦不能以有上開限制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13.
發文日期:108.05.17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
旨,包括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又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
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另公益信託
目的既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
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
14.
發文日期:107.09.12
要  旨: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15.
發文日期:106.11.02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
實現信託目的,又公益信託設立後所接受捐贈即成為信託財產之一部,應
由受託人依該公益信託信託本旨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
16.
發文日期:106.08.24
要  旨:
法務部就「公益信託基金申請成立所涉信託法適用疑義」之意見
17.
發文日期:104.12.16
要  旨: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其所有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後將該地賣予公司,因受託
人受信託本旨拘束,於職務行使實質受委託人信託目的支配,與股東自行
出賣其所有土地予公司情形尚無不同,似應適用公司法第 59 條規定之限
制,且依該條立法意旨無論為自益、他益或公益信託均應在限制之列
18.
發文日期:104.07.02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  條規定參照,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設置僅為輔助受託人
,提供受託人執行與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建議與意見,並無執行信託事務權
限;又諮詢委員應以具有與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為宜,故委託人如
具有信託目的相關事務專業資格,且為確保成立該公益信託目的達成,同
時擔任諮詢委員,尚無不可
19.
發文日期:104.01.27
要  旨:
信託法第 34、35 條規定參照,如受託人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擔
保受託人或委託人以外第三人債務,土地登記機關於受理此類案件時,宜
確實審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避免受託人違反其忠實義務情形;又如經
審認並非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且符合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則
尚無違反第 34 條規定問題
20.
發文日期:103.05.12
要  旨:
法務部就辦理設立公益信託申請案涉及「信託契約是否合於信託法第 1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與委託人是否具信託、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是
否違反民法第 106  條、第 537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實際上僅 1
人是否合於信託本旨」等適用疑義之意見
21.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
信託法第 22、72 條規定參照,該條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公益信
託,得隨時為必要檢查及處置,於必要時,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擔保或為
其他處置,以維護信託財產,故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基於監督
權責,自得命公益信託受託人於依信託行為從事相關投資活動時,應盡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以增加公益信託收益,提升教育公益績效
22.
發文日期:101.07.24
要  旨:
信託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所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係指受
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由他人取得之權利,是受託人如因執行信
託事務就信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該第三人因此取得抵押權自屬
上述所指,而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23.
發文日期:099.10.12
要  旨:
受託人是否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二條件加以判斷,一者是信託
契約之所定,二者是信託契約若未有明定,或所定不明確或不完全時,依
信託目的,即委託人成立信託的本來意圖為之,故若部分委託人未同意處
分時,受託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l  規定處分包含信託及其他未信託部
分之全部共有土地者,難謂符合當事人約定之信託本旨
24.
發文日期:098.09.15
要  旨:
關於部分連動債投資人擬依信託法第 18 條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之處分或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之適法疑義                
25.
發文日期:088.06.17
要  旨: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受託人以部分信託土地再辦理信託登記,登
記機關應否受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