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3.03.21
要 旨: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禁止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
易行為,於機關團體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情形,仍須符合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限於以公告程序辦理之
採購,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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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13.01.16
要 旨: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長照法相關政策委由長照服務提供者辦理,固有選擇
行政行為形式之自由,惟長照服務提供者若屬公職人員關係人,而與公職
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之補助
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即有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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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11.11.28
要 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適用疑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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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11.10.19
要 旨:依「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規定,考核補助費須經
實質審查後始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
細則所定「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有間,尚難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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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111.07.29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之補助,補充說明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
預算金額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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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110.02.24
要 旨:有關原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嗣因原得標廠商受停業處分
,依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委由營造業者概括承受後續工程時,有
無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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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109.06.22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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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日期:109.06.04
要 旨: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等規定,「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公
共基金會」係屬受客家委員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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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日期:109.03.20
要 旨: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行為時點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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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
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
,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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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日期:108.11.14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以公
開公平方式辦理」,係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
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
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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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日期:108.11.05
要 旨:有關貴會事業區內既有灌溉水路用地取得交易對象為該會會務委員,是否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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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日期:108.10.17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相關執行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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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日期:108.09.10
要 旨:機關於交易行為前,依投標廠商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其非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身分關係
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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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日期:108.08.26
要 旨: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投資契約,以公告程序辦理者,後
續與該民間機構優先以一次為限之訂約,視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經公告程序辦理,雖不另辦理公告程序,仍
需踐行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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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日期:108.07.25
要 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參照,行政法
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於上述規定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
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
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依法令規定所為之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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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日期:108.03.22
要 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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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日期:107.01.08
要 旨: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
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
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
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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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
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營利
事業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之列為關係
人之必要,與該營業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實際業務負責內
容或是否於該營利事業處理買賣採購業務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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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日期:105.07.15
要 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交易行為
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如 ROT 投資契約計畫初審過程中,其中一家民
間申請人負責人為該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因尚未與主辦機關簽
訂投資契約,難謂已成立上述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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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日期:103.09.03
要 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民法第 71、72、246 條規定參
照,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交易行為效力,該法並未
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應回歸民法認定;而該法為具體成文法,在法
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政策考量,此時自
不宜再以違反該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係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而屬無效;又該條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
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尚不能認為該契約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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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日期:103.08.12
要 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民法第 246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具體成文法,於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納入立法考量,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法第 9 條規定為由,復認為
契約內容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雖禁止公職人員或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
行為,惟其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
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該條規定,尚不能認為契約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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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日期:102.12.04
要 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規定參照,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
在於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可能,而違反時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
倍罰鍰,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
立法目的,另為兼顧法安定性原則,故違反第 9 條交易行為效力,並未
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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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日期:102.05.30
要 旨:民法第 71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對私法自治原則限制,而限制目的在於
貫徹強制或禁止規定立法意旨,以維持法律秩序無矛盾性或一致性,故判
斷何者為取締規定,何者為效力規定,應探求法規立法目的,綜合法規的
意旨,權衡相衝突的利益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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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發文日期:102.05.15
要 旨:行政罰法第 26、27 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
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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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發文日期:101.09.24
要 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參照,參酌該法立法目的與精神,
如交易標的係由機關提供、價格具有普遍、一致性,無不當利益輸送疑慮
時,則受規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該產品,應無違
反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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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發文日期:101.09.19
要 旨:行政罰法第 27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成立,
係以私法上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則私法上交易行為一經成立,行為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已完成,似無「行為之繼續」情形,至交易行為成
立後履約行為,應屬交易行為後續效果,性質上應屬「狀態之繼續」,其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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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發文日期:101.07.24
要 旨:法務部廉政署就「市議員擔任主管信用合作社理事或農會理、監事,有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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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發文日期:101.01.02
要 旨:關於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或其關係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所屬辦事處、
分處間申請承租(購)、委託經營案件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之
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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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發文日期:100.07.29
要 旨:參照憲法第 97 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等規定,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暨所屬辦事處、分處為行政院所屬機關,自受監察委員監督,故
監察委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所屬辦事處或分處為承租
(購)、委託經營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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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發文日期:100.01.12
要 旨:按拍賣係屬買賣性質,其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買賣之法
律關係乃存在於債務人與拍定人間,故執行機關拍賣時,其出賣人既為債
務人而非執行機關,則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稱「公職人
員服務機關」為出賣人之要件不符,而無該法之適用;惟執行機關內具財
產申報義務之人員,如於拍賣程序中有違法情事者,則應視個案具體事證
判斷是否有前開法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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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發文日期:099.05.14
要 旨: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之正、副主任委員,若以本人名義向該會申
報專案研究計畫,當然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所規定之因
公職人員之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形;若係以公
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名義提出申請,則與上述規定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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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發文日期:099.01.11
要 旨:關於財政部指派公職人員擔任公司之公股董監事,該公司即屬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之規定也應
依法申報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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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發文日期:098.12.10
要 旨:關於「受其監督之機關」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所以只要依
法係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之監督機關,均不論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
之。因此行政院主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對所服務之各該部會所屬機關及各
級人員,具指揮、監督之權責,無庸置疑,至於有無監督之關係,則應衡
酌各部會政務委員之職務性質、實際執行職務內容所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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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鎮公所投資之果菜市場,該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由公所之公職人員
兼任,其買賣利益均歸公所所有,且受公職人員監督,應屬政府機關擔任
出賣人之情形,如以公定價格進行產品出售及購買產品,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並無賺取價差,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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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發文日期:098.07.14
要 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係規範,地
方民意代表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等費用,因職務之關係
,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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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發文日期:098.07.02
要 旨: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如係政府機關派任,且於原服務機關亦具財產申報身分
,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規範之公職人員,而財團法人既
非本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則該財團法人自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亦不適用本法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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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發文日期:098.06.08
要 旨:關於公職人員應避免與其關係人有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應認機關就抵費
地對外標售行為,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規範之買賣交
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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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發文日期:098.04.02
要 旨: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
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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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發文日期:098.03.27
要 旨: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
阻不當利益輸送。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得標之採購案,既屬決標
後撤標階段,採購機關尚未與關係人簽立契約,則難謂已成立所謂之交易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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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發文日期:098.03.09
要 旨: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與其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
定之關係人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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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發文日期:097.12.18
要 旨: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之營利事業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
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如該公職人員執行營利
事業代表權人之職務,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應另依行政罰法規定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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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發文日期:097.12.10
要 旨: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不具監督權限,
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監督之機
關進行交易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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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發文日期:097.11.21
要 旨:縣市議員或其關係人縱以律師、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仍應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範,不得與縣市政府為承攬、受委任等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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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發文日期:097.11.17
要 旨:有關財產信託,係屬寄託之法律關係,而與買賣、租賃、承攬等法律行為
不同,故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
不屬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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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發文日期:097.10.14
要 旨:由市議員擔任負責人之社團法人進行市政府招標案之投標,如該社團法人
非屬營利事業,則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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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發文日期:096.11.27
要 旨: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其任職之機關購買商品,如商品價格係具有普遍性
、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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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發文日期:096.08.13
要 旨:公職人員因舉辦員工全員行銷競賽而向菸酒公司購入菸酒產品,若產品之
價格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且購買之公職人員無賺取差價之行為,則無違
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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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發文日期:096.05.10
要 旨: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競合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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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發文日期:096.04.26
要 旨:金管會主委將財產信託予國營銀行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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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發文日期:09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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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發文日期:095.03.21
要 旨:關於地方機關首長就職後,於就職前該機關工程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係新
任首長胞兄,所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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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發文日期:095.02.09
要 旨:員工消費合作社擬參與同院之投標,是否牴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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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發文日期:094.12.21
要 旨:有關立法委員兼任已民營化事業機構之公股代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避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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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發文日期:094.07.07
要 旨: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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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發文日期:094.06.22
要 旨:有關國營事業(公司)以直銷方式招攬居間人推銷公司進口之保養品,其
居間人與該局公職人員間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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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發文日期:094.04.20
要 旨: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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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發文日期:093.12.10
要 旨:有關縣議員和縣政府有買賣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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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發文日期:093.11.18
要 旨: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
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
,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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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發文日期:093.11.16
要 旨: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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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發文日期:09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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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發文日期:093.04.12
要 旨:有關縣議員擔任負責人之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縣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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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發文日期:092.11.14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所稱「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之範圍如何界定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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