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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500071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地方機關首長就職後,於就職前該機關工程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係新
任首長胞兄,所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主    旨:關於地方機關首長就職後,於就職前該機關工程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係新
          任首長胞兄,所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復如說明,請參照。
說    明:一、復貴會95年2月16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5721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而所稱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之配
              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
              之受託人或公職人員、前開配偶、親屬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3  條分別定有明文。來文稱得標廠商之負責人係地方機關
              新就職首長胞兄,依前開說明,該廠商係新就職首長之關係人,惟該
              廠商得標時,該首長既未就職,彼時兩者尚無「公職人員」與「關係
              人」可言,自非本法第9條禁止交易之範疇。
          三、又本法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5條、第6條各定有明文。前開得標或締結契
              約雖非本法所禁止,惟新任首長就職後就該項契約之履行(如驗收、
              付工程款等),得因執行首長職務,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即得標
              廠商)獲得財產上利益,依前揭規定,此部分新任首長應行迴避。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