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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廉字第 108050021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主    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乙份,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本部 108  年 2  月 20 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
              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相關文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70045111  號函、嘉義縣東石鄉公所 108  年 1  月 17 日嘉東鄉
              政字第 1080000676 號函。
          三、本部前以 107  年 12 月 10 日法廉字第 10705012940  號函檢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現配合旨揭執行疑義說明,本部已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
              揭露】,電子檔置於本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
              導項下,如有修正範本即時上網公告。
正    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人事處、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
          會、中央銀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
          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法務部(政風小組)、各縣市政府
          (請轉知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    本:本部政風小組、本部廉政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法廉字第 108050054
  50  號函,檢附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
  明」,予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