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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利字第 09511021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員工消費合作社擬參與同院之投標,是否牴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
主    旨:貴院員工消費合作社擬參與同院「病患膳食及餐飲部委託經營案」之投標
          ,是否牴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之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院 95 年 1  月 19 日新醫總字第 095000058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
              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
              本法)第 9  條定有明文,所稱關係人依本法第 3  條第 4  款包括
              公職人員、配偶或二親等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
              營利事業。而合作社依內政部 65 年 2  月 4  日台內社字第 66809
              3 號函及 72 年 1  月 14 日台內社字第 130631 號函均定性為公益
              法人,準此,員工消費合作社自非本法之關係人,應無本法第 9  條
              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