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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字號:
廉利字第 10905004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等規定,「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公
共基金會」係屬受客家委員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
主    旨:有關貴會資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室 109  年 5  月 4  日客會政室字第 1092200026 號函。
          二、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基金會之
              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本基金會應建立
              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復查貴會就
              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有關客家文化公益性業務,經貴會許
              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客家事務財團法人,訂有客家委員會
              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以資遵循。
          三、參照本部 98 年 12 月 10 日法政字第 0981116105 號函釋意旨,如
              貴會之公職人員職權所及之監督機關團體,即為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是以
              ,依上開法規及本部函釋意旨,「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公共基金會」係
              屬受貴會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團體。
正    本:客家委員會政風室
副    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署防貪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