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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5
要  旨:
律師之主事務所或機構律師之任職所在地設於國外地區,而向律師公會申
請入會,因與律師法第 23 條第 2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
律師公會自不得同意其加入;加入後遷移至國外地區者,則應廢止同意
2.
發文日期:106.05.08
要  旨:
受免職處分公務員,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無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而得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惟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另如具有司法官身分,
應依法官法相關規定辦理
3.
發文日期:101.10.26
要  旨:
律師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如法官受休職 1  年處分,於期滿前辭職獲准
,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故無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而得依
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惟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
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
4.
發文日期:100.04.29
要  旨:
參照律師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倘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
軍法官之職務,復又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自得擇一繳驗已完成(即律師
職前訓練合格證書)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登錄
5.
發文日期:096.06.08
要  旨:
函詢得否以擔任檢察事務官年資,折抵律師基礎或實務訓練期間疑義
6.
發文日期:096.05.10
要  旨:
律師高考及格且已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免予律師職前訓練
7.
發文日期:095.11.16
要  旨:
依法「執業」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而是否執業應依具體事實認定
8.
發文日期:094.12.08
要  旨:
具有檢察事務官身分者,得否以工作年資依比例折抵律師職前訓練之實務
訓練
9.
發文日期:094.03.28
要  旨:
有關政府機關之科員經律師考試及格後,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有無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釋疑
10.
發文日期:093.08.16
要  旨:
說明有關替代役男具有律師資格,並已完成部分律師職前訓練者,得否擔
任刑事訴訟之「指定辯護人」勤務
11.
發文日期:092.05.14
要  旨:
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
師職前訓練乙案
12.
發文日期:092.04.25
要  旨:
有關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得否以行政執行官專業訓練期間折
抵乙案
13.
發文日期:091.10.01
要  旨:
函詢律師公會發起人資格及律師法修正後律師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
之地方律師公會等事項復如說明
14.
發文日期:091.03.20
要  旨:
有關律師法修正後產生相關之疑義
15.
發文日期:090.01.17
要  旨:
有關律師欲在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應否依規定聲請登錄之疑義
16.
發文日期:089.04.27
要  旨:
有關通過律師考試及格後擔任法官助理職務期間及考核成績,可否抵免在
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及實習成績之疑義
17.
發文日期:088.09.09
要  旨:
有關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可否在資深律師之指導下,於企
業之法務部門從事相關之法律事務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