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得否以行政執行官專業訓練期間折
抵乙案
主 旨:有關貴所函詢律師職前訓練第二階段之實務訓練得否以行政執行官專業訓
練期間折抵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九二) 教字第○九二○○○○二三三號
函。
二 本部認為律師職前訓練之實務訓練期間,尚不宜以行政執行官實務訓
練期間折抵之理由如下:
(一) 按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免受律師職前訓練者,不包括行
政執行官。
(二) 次按律師之實務訓練係以具有相當經驗之律師為指導律師,著重律
師執行業務之經驗傳承,惟行政執行官所從事之工作,與在律師事
務所接受之訓練,於角色扮演、工作內容,均有所不同,復因律師
處理之事務較具自主性,學習律師於指導律師處接受實務訓練之訓
練方式,對律師生涯規劃及律師事務所之經營管理等亦能多所了解
,故此種訓練目標恐非於受有行政執行官之實務訓練可予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