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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02210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律師法第 4  條規定參照,如法官受休職 1  年處分,於期滿前辭職獲准
,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故無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而得依
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惟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
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
主    旨:有關臺灣高等法院就「法官受休職 1  年處分,期滿前辭職獲准,得否登
          錄執業律師」函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秘書長 101  年 10 月 23 日秘台廳司三字第 1010028881 號
              函。
          二、依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
              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
              ,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不得充律師。因此,曾任公務人員
              因故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或現任公務人員受休職
              、停職處分後,於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依上開規定不得擔任
              律師;至於休職、停職處分期間未屆滿前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
              有公務員身分者,因已非現任公務人員,故無上開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本部 91 年 3  月 20 日法檢字第 09100
              05522 號函參照)。
          三、旨揭來函所詢法官受休職 1  年處分,於期滿前辭職獲准,因已非現
              任公務人員,故無上開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
              ,而得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法院聲請登錄;惟登錄後
              並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律師職務。
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
          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