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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9608016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律師高考及格且已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免予律師職前訓練
主    旨:台端函詢經律師高考及格後,僅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基礎訓練,惟嗣後完
          成司法官班訓練並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是否得免律師職前訓練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96 年 5  月 4  日信函。
          二、按律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僅係就律師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
              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 7  條加以規範;是以
              ,律師法第 7  條規定之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檢察官排
              除於外,本部 92 年 5  月 14 日法檢字第 0920016738 號及同年
              12  月 16 日法檢決字第 0920805091 號函可資參照。
          三、旨揭台端所詢情事,揆諸前開本部函釋意旨,既經律師高考及格且已
              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檢察官者,則無論是否未經律師職前訓練或僅完
              成部分律師職前訓練,均得免予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正    本:王○○君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資訊處、本
          部檢察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