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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0167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如轉任律師是否仍需參加律
師職前訓練乙案
主    旨:台端函詢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候補司法官如轉任律師是否仍
          需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僅係就律師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法官、檢
          察官加以定義,而未就同法第七條加以規範;是以,律師法第七條規定之
          法官、檢察官,並未將候補法官、檢察官排除在外。因此,律師高考及格
          ,未經職前訓練即參加司法官班受訓,並於完成訓練後擔任候補法官或檢
          察官者,得免律師職前訓練,即得向法院登錄。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04 期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