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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 條
1.
發文日期:103.05.06
要  旨:
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而構成 8  罪,其中基隆地院就第 1、
2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及 10 月,其犯罪日期均為 99 年 7  月 7
日,確定日期分別為 100  年 5  月 19 日及 2  月 14 日,定執行刑為
1 年 6  月,第 3、4、5、6 罪則經基隆地院判處 8  月、8 月、4 月、
4 月,犯罪日分別為 100  年 2  月 22 日及 5  月 15 日;確定日期均
為 101  年 2  月 13 日,定執行刑為 1  年 6  月,第 7、8 罪則經桃
園地院判處 1  年及 6  月,犯罪日均為 100  年 12 月 15 日;確定日
為 101  年 7  月 19 日,定執行刑為 1  年 4  月,以上三案分別接續
執行。試問,如受刑人就三起執刑案件,來狀聲請該定應執行刑,則應由
何案定應執行刑?
2.
發文日期:098.09.09
要  旨:
行為人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嗣其提起非常上
訴,經最高法院諭知原判決撤銷,另行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確定。試問:
若行為人於提起非常上訴期間再犯搶奪罪,得否就竊盜及搶奪兩罪聲請法
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3.
發文日期:095.03.23
要  旨:
某甲於 84 年 3  月 15 日,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一項規定,經
第二審法院於 86 年 2  月 26 日,判處有期徒刑 2  月,被告不服上訴
第三審法院,於 86 年 9  月 24 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 86 年 11 月
3 日入監執行,並於 87 年 1  月 2  日執行完畢,另於 83 年 7  月 2
0 日犯妨害投票罪,經第二審法院於 93 年 4  月 29 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 3  百元折算 1  日,並於 93 年 6  月 7  日確定,
二罪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第二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於 93 年 10 月
4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  月,被告不服抗告,經第三審法院於 93 年
11  月 4  日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尚未執行。問某甲二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
徒刑 4  月前,懲治走私條例所處有期徒刑 2  月已先執行完畢部分,是
否有行刑權時效消滅之問題?本案應如何執行?
4.
發文日期:091.06.27
要  旨:
甲於民國86年 4月間犯A罪 (竊盜) ,經普通法院第二審於87.9.23 判處
徒刑四月並即確定;另於87年 2月間犯B罪 (妨害兵役) ,經軍事終審法
院於87.11.2 判處徒刑三月,並於88.1.18 確定,嗣軍法機關於88.10.22
將B案移送該管普通法院一審檢察官執行,則該二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時
,究應由普通法院第二審受理抑或由軍法機關受理?
5.
發文日期:089.04.25
要  旨:
某甲於八十八年六月間違反商業登記法經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
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十月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或不准予易
科發監執行完畢,而某甲於前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另犯賭博罪 (或其他罪)
又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某甲所犯二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現發監執行中,因商業登記法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修法廢除刑罰之規定,則某甲二罪之應執行刑,應如何執行。
6.
發文日期:088.01.11
要  旨:
對於數罪併罰,而有二以上裁判者,如一為得易科罰金,一為不得易科罰
金,檢察官得否以受刑人之利益,不要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7.
發文日期:086.00.00
要  旨:
某甲於假釋前,先後犯竊盜及詐欺二罪,竊盜罪先發覺,經起訴為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經發監執行九月,依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假釋出
獄,隨即詐欺罪又被發覺訴追,經判有期徒刑六月,而某甲上開先後所犯
竊盜及詐欺二罪,依刑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就某甲後罪之詐欺罪徒刑應如何執行?
8.
發文日期:085.01.22
要  旨:
告發人因被告某甲以非專利物品而在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涉犯同法
一百三十條之罪嫌,一審檢察官偵查後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惟誤認
告發人為「告訴人」並准為聲請再議,卷呈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結
果,認原處分書偵查未完備而命令發回續查,斯時受發回之檢察官應如何
偵結?
9.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某甲犯A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判決確定後另犯B罪,又經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執行中,適逢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公佈,A罪
經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B罪經減為有期徒刑七月,該二罪能否認為係
裁判確定前所犯,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執行刑?
10.
發文日期:081.12.00
要  旨:
甲於七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分別犯下A、B兩罪,A罪於同年九月四日判刑
八月,同年十月五日確定,當日開始執行,扣除羈押日數,迄七十九年四
月十八日執行完畢。B罪判刑六月迄A罪執行完畢後之七十九年四月三十
日方確定,二罪於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經訂執行刑為一年,八十年七月十
七日二罪復經裁定減刑應執行徒刑六月,則甲所處徒刑,尚須執行否?
11.
發文日期:081.12.00
要  旨:
甲於七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分別犯下A、B兩罪,A罪於同年九月四日判刑
八月,同年十月五日確定,當日開始執行,扣除羈押日數,迄七十九年四
月十八日執行完畢。B罪判刑六月迄A罪執行完畢後之七十九年四月三十
日方確定,二罪於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經訂執行刑為一年,八十年七月十
七日二罪復經裁定減刑應執行徒刑六月,則甲所處徒刑,尚須執行否?
12.
發文日期:076.02.00
要  旨:
某甲違反票據法三罪,經二審法院分別以三個判決各處(一)拘役七十日
、罰金五萬元。(二)拘役六十日、罰金五萬元。(三)罰金五萬元分別
確定後,第(一)(二)兩判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裁定為拘役一百日、
罰金七萬元,又發覺第三個判決與已定執行刑之上揭(一)(二)兩判決
亦符數罪併罰之規定,乃再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結果為應執行拘役一
百廿日、罰金十三萬元,案經確定,某甲聲請檢察官向檢察長為提起非常
上訴之聲請,其聲請有無理由?
13.
發文日期:076.01.00
要  旨:
某甲於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於七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判決確定;另於七十五年八月間(確實日期不詳,
僅知在八月間)犯毀損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確定,問以上二案可否合併定執行刑?
14.
發文日期:075.00.00
要  旨:
某甲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月犯贓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七十五年一月廿七日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並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
同年二月廿八日確定,另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犯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經同法院於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陸月,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於同年二月廿八日確定,於同年三月廿日同時檢卷函送
本處執行。某甲就此二判決,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此時可否分別執行?抑
應先向原判決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後合併執行?
15.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甲犯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於七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確定;另於:
(1)七十一年六月間犯侵占遺失物罪;(2)七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犯偽
造文書罪;(3)七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犯詐欺罪。而上述(1)(2)(
3)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文書罪處斷,經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於七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確定;上開二裁判能否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
16.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
檢察官以受刑人陳某違反票據法四案共六罪所處之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
,第一審法院以其聲請尚無不合,即裁定定一應執行刑,惟受刑人以其另
違反票據法一案二罪,所處罰金,未與上述四案合併定一應執行刑,而提
起抗告,第二審法院以受刑人所犯上述各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認抗告非無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裁
定,則原審應如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