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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11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犯A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判決確定後另犯B罪,又經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執行中,適逢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公佈,A罪
經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B罪經減為有期徒刑七月,該二罪能否認為係
裁判確定前所犯,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執行刑?
法律問題:某甲犯A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判決確定後另犯B罪,又經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執行中,適逢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公佈,A罪
          經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B罪經減為有期徒刑七月,該二罪能否認為係
          裁判確定前所犯,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執行刑?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子說:關於數罪併合論罪之範圍,各國立法條約可分為三派:
                一  以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前所犯之數罪為限,意大利、瑞典、芬
                    蘭刑法採之。
                二  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為限。日本、匈牙利、葡萄牙採之。
                三  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之數罪為限。德國、俄國採之。我國所採為
                    裁判確定前所犯為限,其所指裁判確定前,係指各個獨立之犯
                    罪,經有罪科刑之判決確定而言,並不包括嗣後之減刑、赦免
                    更定其刑在內,否則遇有減刑等情,則於執行完畢、赦免前所
                    犯之各罪,均得定執行刑,與刑法第五十條之我國所採之裁判
                    確定前立法意旨不合。故本件情形不得定執行刑。
          丑說:關於數罪供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五十三條之規定,係指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而言,並未指明係何種裁判,故減刑之裁判亦應包含在內,
                本件情形,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定執行刑。 (高仰止先生刑
                法總則之理論與實用七十二年一月版第三三九頁、楊大器先生刑法
                總則釋論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版第二○六頁參照) 。
審查意見:擬採子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子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刑法第五十條所稱「裁判確定」,係指在形式上已不能再行上訴者而言 (
          參見周冶平刑法總論五五八頁) 。題示B罪,既係於A罪判決確定後執行
          中所犯,自與數罪併罰之要件不合。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子說為當。

參考資料:一  高仰止先生刑法總則之理論與實用七十二年一月版第三三九頁。
          二  楊大器先生刑法總則釋論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版第二○六頁。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0、53 條 (58.12.26)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2 條 (79.12.29)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