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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112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