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檢察官以受刑人陳某違反票據法四案共六罪所處之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
,第一審法院以其聲請尚無不合,即裁定定一應執行刑,惟受刑人以其另
違反票據法一案二罪,所處罰金,未與上述四案合併定一應執行刑,而提
起抗告,第二審法院以受刑人所犯上述各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認抗告非無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裁
定,則原審應如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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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檢察官以受刑人陳某違反票據法四案共六罪所處之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
,第一審法院以其聲請尚無不合,即裁定定一應執行刑,惟受刑人以其另
違反票據法一案二罪,所處罰金,未與上述四案合併定一應執行刑,而提
起抗告,第二審法院以受刑人所犯上述各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認抗告非無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裁
定,則原審應如何裁定?
討論意見:甲說:檢察官之聲請,與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不合,應裁定駁回。
乙說:不問檢察官有無聲請,將受刑人所犯各罪裁定定一應執行刑。
丙說: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
定,應依檢察官之聲請為之,受刑人並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
刑之權,本件仍應就檢察官聲請部分裁定定一應執行刑,而於理由
欄內,將其餘部分不得併予定應執行刑之理由,附為敘明。
結論:擬採丙說。
研究結果:本件四案六罪,如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可由原審法院協調檢察官,將未經
檢察官聲請部分補為聲請後,再就受刑人所犯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符訴訟經濟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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