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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12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8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中高分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八年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檢察官以受刑人陳某違反票據法四案共六罪所處之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
,第一審法院以其聲請尚無不合,即裁定定一應執行刑,惟受刑人以其另
違反票據法一案二罪,所處罰金,未與上述四案合併定一應執行刑,而提
起抗告,第二審法院以受刑人所犯上述各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認抗告非無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裁
定,則原審應如何裁定?
法律問題:檢察官以受刑人陳某違反票據法四案共六罪所處之罰金,聲請定應執行刑
     ,第一審法院以其聲請尚無不合,即裁定定一應執行刑,惟受刑人以其另
     違反票據法一案二罪,所處罰金,未與上述四案合併定一應執行刑,而提
     起抗告,第二審法院以受刑人所犯上述各罪,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認抗告非無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裁
     定,則原審應如何裁定?
討論意見:甲說:檢察官之聲請,與刑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不合,應裁定駁回。
     乙說:不問檢察官有無聲請,將受刑人所犯各罪裁定定一應執行刑。
     丙說: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
        定,應依檢察官之聲請為之,受刑人並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
        刑之權,本件仍應就檢察官聲請部分裁定定一應執行刑,而於理由
        欄內,將其餘部分不得併予定應執行刑之理由,附為敘明。
     結論:擬採丙說。
研究結果:本件四案六罪,如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可由原審法院協調檢察官,將未經
     檢察官聲請部分補為聲請後,再就受刑人所犯各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符訴訟經濟之原則。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