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參 調查及鑑別

十五  少年入所後,主辦鑑別工作人員應就其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
      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分別加以調查。
十六  調查分就直接調查、間接調查、社會環境調查等各項行之,並得命
      少年書寫自傳。
十七  調查少年之個性及身心狀況,應儘量在觀察室或談室為之,其調查
      所得資料應依精神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觀點研判之。
十八  觀護所為調查之必要,得洽請法院准許閱覽有關訴訟卷宗,並得請
      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少年就學之學校或與其有親屬、僱傭或保護
      關係之人提供資料。
十九  初入所少年之調查及鑑別日程暫定為一週 (如附表) 必要時得變更
      或延長之。
二十  對於調查期間之少年,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
      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發現其個性特徵之範圍內施以適當管理。
二十一  在調查期間內,應特別注意少年之人際關係,如發現有影響少年
        個性或身心狀況之情形,應即報告實施調查之人員。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
二十三  少年心理測驗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心理測驗以團體或個別方式行之。並應調查其教育程度,以決
          定其測驗項目。
     (二) 主持測驗者宜保持親切和藹態度。使少年樂於測驗。
     (三) 主持測驗者對於各項測驗技術如閱卷、記分、整理測驗結果等
          事先應作相當準備。
     (四) 測驗結果之比較或說明,應參考各類測驗常模。
     (五) 測驗場所光線充足,環境寧靜、測驗用具須準備週全,並儘可
          能設置專用之心理測驗室。
二十四  少年生理檢查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生理檢查、應由醫師協助辦理。
     (二) 實施生理檢查,必要時,得先調查少年及其親屬之健康情形。
     (三) 生理檢查結果應記載於少年生理檢查表,作為處遇之參考。
     (四) 生理檢查結果,有紋身、畸形或疾病者,應作必要之處置。
二十五  少年精神狀態分析鑑定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精神狀態分析鑑定,應由神經精神科醫師協助辦理。
     (二) 精神狀態鑑定結果,應詳細記載於鑑定報告書,以為鑑別資料
          之依據。
     (三) 精神狀態經鑑定為異常者應通知有關單位為適當之處置。
二十六  少年處遇之建議依左列各項行之:
     (一) 少年入所後一星期內,應依據各項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客觀公
          正之分析研判,擬定具體處遇建議,製作調查及鑑別報告表、
          送交少年法院,以供裁判上之參考。
     (二) 前項調查及鑑別報告表提出後,發現有足以影響調查、鑑別結
          果之情事時,應隨時報告少年法庭參考。
二十七  少年鑑別資料應一人一卷,裝訂成冊,並製作分類卡片,妥為保
        存,以利查考。
二十八  鑑別業務得視實際情況,洽請當地有關機關、學校或專家學者協
        助辦理。
二十九  調查、鑑別之資料,得於少年出所時,提供少年家長或執行單位
        ,作為管教之參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