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少年入所後,主辦鑑別工作人員應就其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 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分別加以調查。
十六 調查分就直接調查、間接調查、社會環境調查等各項行之,並得命 少年書寫自傳。
十七 調查少年之個性及身心狀況,應儘量在觀察室或談室為之,其調查 所得資料應依精神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觀點研判之。
十八 觀護所為調查之必要,得洽請法院准許閱覽有關訴訟卷宗,並得請 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少年就學之學校或與其有親屬、僱傭或保護 關係之人提供資料。
十九 初入所少年之調查及鑑別日程暫定為一週 (如附表) 必要時得變更 或延長之。
二十 對於調查期間之少年,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 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發現其個性特徵之範圍內施以適當管理。
二十一 在調查期間內,應特別注意少年之人際關係,如發現有影響少年 個性或身心狀況之情形,應即報告實施調查之人員。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
二十三 少年心理測驗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心理測驗以團體或個別方式行之。並應調查其教育程度,以決 定其測驗項目。 (二) 主持測驗者宜保持親切和藹態度。使少年樂於測驗。 (三) 主持測驗者對於各項測驗技術如閱卷、記分、整理測驗結果等 事先應作相當準備。 (四) 測驗結果之比較或說明,應參考各類測驗常模。 (五) 測驗場所光線充足,環境寧靜、測驗用具須準備週全,並儘可 能設置專用之心理測驗室。
二十四 少年生理檢查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生理檢查、應由醫師協助辦理。 (二) 實施生理檢查,必要時,得先調查少年及其親屬之健康情形。 (三) 生理檢查結果應記載於少年生理檢查表,作為處遇之參考。 (四) 生理檢查結果,有紋身、畸形或疾病者,應作必要之處置。
二十五 少年精神狀態分析鑑定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精神狀態分析鑑定,應由神經精神科醫師協助辦理。 (二) 精神狀態鑑定結果,應詳細記載於鑑定報告書,以為鑑別資料 之依據。 (三) 精神狀態經鑑定為異常者應通知有關單位為適當之處置。
二十六 少年處遇之建議依左列各項行之: (一) 少年入所後一星期內,應依據各項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客觀公 正之分析研判,擬定具體處遇建議,製作調查及鑑別報告表、 送交少年法院,以供裁判上之參考。 (二) 前項調查及鑑別報告表提出後,發現有足以影響調查、鑑別結 果之情事時,應隨時報告少年法庭參考。
二十七 少年鑑別資料應一人一卷,裝訂成冊,並製作分類卡片,妥為保 存,以利查考。
二十八 鑑別業務得視實際情況,洽請當地有關機關、學校或專家學者協 助辦理。
二十九 調查、鑑別之資料,得於少年出所時,提供少年家長或執行單位 ,作為管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