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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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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少年處遇之建議依左列各項行之:
     (一) 少年入所後一星期內,應依據各項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客觀公
          正之分析研判,擬定具體處遇建議,製作調查及鑑別報告表、
          送交少年法院,以供裁判上之參考。
     (二) 前項調查及鑑別報告表提出後,發現有足以影響調查、鑑別結
          果之情事時,應隨時報告少年法庭參考。